陳凱文:一地兩檢方案,港府自尋煩惱

2017-07-27
陳凱文
學研社成員、福山智庫研究員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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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日前公布一地兩檢方案。(大公報)

日前,港府正式公布高鐵的一地兩檢方案,將在西九高鐵站內設置「內地口岸區」。除六項民事仍受香港特區法律及受香港法院管轄外,「內地口岸區」將奉行內地法律,並由內地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。方案一出,隨即遭到泛民主派的抨擊,聲稱方案違背《基本法》第2條「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」、第18條「全國性法律除列於《基本法》〈附件三〉者外,不在特區實施」,以及第22條列明「所屬各部門、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區自行管理事務」的規定。 

面對違反《基本法》的質疑,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出,中央將引用《基本法》第20 條:「特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」,授權香港將「內地口岸區」租賃給內地政府,以此落實一地兩檢。據袁國強的介紹,政府透過「三步走」落實方案:首先是港方與內地簽署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,再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頒佈決定,最終再交由香港完成本地立法工作。 

在人大常委授權之後,根據人大決定設立的「內地口岸區」,在法律上將不再屬於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範圍,《基本法》第2條、第18條和第22條自然不在口岸區內適用。這個安排,自然惹來泛民的抨擊,聲稱政府的一地兩檢方案如同「割地」。袁國強則指出,「基本法無define香港範圍,而是根據國務院令」,而一地兩檢的合作建議,則會透過國務院呈交人大常委會,做法亦不凌駕《國務院令第221號》。 

關於一地兩檢的問題,鄙人也曾撰文提出建議,其做法遠比港府現時的方案簡單:國務院根據《全國人大關於設立香港特區的決定》,重新頒佈一項新的國務院令及《香港特區行政區域圖》,將「內地口岸區」從香港特區劃走,劃歸深圳市政府或中央直接管轄。若採用以上做法,有以下好處: 

(一) 不違反《基本法》,原因如袁國強所述,特區面積的劃界一直由國務院令頒佈,跟《基本法》沒有關係; 

(二) 不需制定什麼中港兩地合作協定,因為特區的重新劃界只需由國務院單方面頒佈,港府不用亦沒權干涉「內地口岸區」的設立事宜; 

(三) 不需勞煩全國人大常委頒佈新的憲制性決定,因為全國人大已在《全國人大關於設立香港特區的決定》中,授權國務院負責特區的劃界; 

(四) 不涉及引用《基本法》第20 條,全國人大亦無需賦予港府額外的「土地租賃權」,因為香港特區內的土地所有權,本來便屬於中央所有,擴大或縮小特區的行政區域,港府本來便是無從置喙; 

(五) 泛民主派必定無法借一地兩檢問題,提呈司法覆核,因為整個「內地口岸區」的設立,或者改變特區行政區域範圍的相關法例,均是完全跟《基本法》無關。香港法院只有覆核港府某項政策或本地法規有否違反《基本法》的審查權,審查權從來管不到國務院頭上; 

(六) 港府不須進行任何的本地立法工作,因為國務院只是透過行政命令縮小特區的行政區域,自國務院令頒佈之日開始,口岸區的設立和管理問題,已跟港府沒有任何關連。 

正因如此,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日前才會表示,將地劃出來給深圳市,從憲制上來看,做法較撇脫。反而現在港府的方案和做法,根本是自尋煩惱,甚至是搬石頭來砸自己的腳 。既要涉及引用《基本法》,亦是變相向中央索要「土地租賃權」,更需進行本地立法。雖然根據《基本法》附件二,港府提出的本地立法,只需立法會內過半數的同意,但是大家若是了解香港的政治實況,便會知道屆時泛民必定會在議會內拉布。 

同時,此舉給予他們充裕的時間,借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問題大肆炒作。若再加上近年建制派內部,湧現着一批表面打著「溫和」旗號,實際上屢屢跟泛民暗通曲款的無間道,到了立法的關鍵時刻,可能借一地兩檢「跳草裙舞」,甚至見勢色不對,便掉轉槍頭攻擊政府。在這情況下,本地立法那關雖過,「輿論戰」那部份,則可能全線敗北,連帶林鄭的民望也一併輸掉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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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凱文:「一地兩檢」必定違憲? 
http://www.thinkhk.com/article/2017-05/18/21349.html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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